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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邹平市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2024-08-05 09:02 浏览:
为适应邹平市城市发展的需要,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规范车辆禁限行区域管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顺畅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邹平市道路实际,对城区道路禁限行区域禁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限行车型
重、中型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和低速货车实施禁行、限行管制措施;危险物品运输车和拖拉机实行禁行管制措施。
二、禁行、限行区域
禁行区域:北至黄山五路(不含);南至南外环(含);山北片区东至月河一路(不含),山南片区东至邹周路(不含);山北片区西至国道308(不含)、山南片区西至西外环(含)之间的区域;
限行区域:北至高速路;南至鹤伴二路(含);东至月河六路(焦临路不含);西至邹周路(含)之间的区域。调整禁限行路段:
禁行路段:西外环部分路段(北起青银高速邹平西出口、南至南外环)、南外环整段。
限行路段:省道235城区段(北起黄山三路月河一路路口、南至焦临路与省道235路口)。三、禁行、限行时间
(一)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二)限行时间:早6时至晚22时禁止通行(晚22时至次日6时允许通行);
四、禁行、限行管理规定
(一)禁止、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间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
(二)服务城区的环卫车、市政设施养护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的限制。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管理规定。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规定的时段及车辆种类禁止或限制通行,已经办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四)对违反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五、通行证申请备案
办理通行证途径:1、滨州微警务→交警业务→大货车临时通行证网上办理通行证;2、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证线上备案;3、平安邹平微信公众号→微资讯→通行证办理进行线上申请办理。根据申请平台提示上传材料,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24小时内审核通过。
本通告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区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生效之日起,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