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货物配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货运(不含危险物品、建筑垃圾运输)汽车通行市中心区域(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限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非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不限制通行时间和路段。
二、非新能源号牌的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除交通高峰期外,不限制通行路段。
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等其他类小型货运汽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运汽车,交通高峰期禁行,重点路段24小时禁行。
交通高峰期(7:00—8:30,16:30—18:30)禁行区域为冰轮路以东、海河西路以西、轸大路和火炬大道以北、幸福北路以南的区域(含以上道路)。
重点路段为南大街、大马路、二马路、迎宾路、海岸路、滨海北路、滨海中路、滨海西路、滨海东路(海河西路以西)。
三、新增芝罘区西海岸路、云山路、云海路、云舒路、崆峒路、芝罘岛西路全路段禁止大型货车(包含重、中型载货汽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不含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通行。
四、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违反通行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路面限行交通标志指示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六、已发布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2023年6月15日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6月9日